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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教育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字体:
田东县教育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作者:局办公室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点击数:809    更新时间:2015-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本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本局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股室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对督查事项立项,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教育部门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工作。

    (二)负责本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本局各股室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对重要事项实行立项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局领导有关群众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贯彻上级教育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局其他职能股室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八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教育部门和本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本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工作要求、完成期限等,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股室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及时呈报相关领导签批,领导会签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股室办理。对涉及几个股室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股室,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一条  承办。有关股室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股室承办完成时限为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一般承办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股室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股室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三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股室必须在事项到期前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股室领导审核同意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回复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股室按照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股室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反馈。承办股室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股室的反馈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股室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每季反馈年度工作情况1次;其他重要工作目标,半年反馈1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十六条  审核。对承办股室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办公室进行初审,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股室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办公室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股室重新办理,并提出指导建议。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办公室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股室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将督查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考核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考核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田东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周周    责任编辑:周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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