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五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局各科室及相
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局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
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
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 ”和“注意保存” (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教育网站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县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