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田东县教育局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以下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具有兑现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能力。 
    四、审批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打印纸质5份);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打印纸质5份);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5份); 
(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提供原件审验)。 
(五)民办学校(幼儿园)选址申请表 (复印件4份,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确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5229183 
    投诉电话:0776-5225506 
 
 
    备注:
    
    民办学校(含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