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live28365 >> 教育行政 >> 行政许可 >> 正文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操作规范         ★★★【字体: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操作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职成股    点击数:834    更新时间:2015-4-27
审批单位:田东县教育局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培训类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文化培训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捐赠者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5229183

投诉电话:0776-5225506

 

备注: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无)



文章录入:周周    责任编辑:周美娟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专题栏目